(2017)皖1622民初5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飞与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276号原告:吴飞,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六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665196146。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珽,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飞与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飞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飞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