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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万林、黄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万林,黄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万林,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黄明,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特60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3000元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明在银行中的存款人民币3000元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帐号:开户银行:东阳市工商银行;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5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庆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