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23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李龙江与范新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龙江,范新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财保72号申请人李龙江,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现住尉犁县。被申请人范新花,女,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尉犁县。申请人李龙江诉被申请人范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龙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范新花名下所有的尉房权字第XX**号土地证号为尉XX**号住房一套,价值约6万元。担保人宋国连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尉国用2009第XXXX号的37.1亩土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龙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范新花名下所有的尉房权字第XX**号土地证号为尉XX**号住房一套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房屋暂由被申请人居住,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二、依法冻结担保人宋国连名下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尉国用2009第XXXX号的37.1亩土地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土地暂由担保人进行保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寇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