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祁振杰与吴予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振杰,吴予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38号原告祁振杰,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威县。被告吴予威,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威县。原告祁振杰与被告吴予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祁振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500元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款人信息一份、借条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祁振杰诉被告吴予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均不能把相关手续送达给被告,并且原告无法再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祁振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瑞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新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