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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陆锦辉与邱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锦辉,邱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805号原告:陆锦辉,男,196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高树能,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被告:邱毅,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锦辉与被告邱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邱毅的住址,送达诉讼文书,邮政人员送达时无人签收,后本院要求原告补正被告的户籍、地址等相关信息,但原告无法补正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无法确定被告的具体身份。本院认为,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陆锦辉提供被告邱毅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锦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73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龚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