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陆锦辉与邱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锦辉,邱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805号原告:陆锦辉,男,196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高树能,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被告:邱毅,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锦辉与被告邱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邱毅的住址,送达诉讼文书,邮政人员送达时无人签收,后本院要求原告补正被告的户籍、地址等相关信息,但原告无法补正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无法确定被告的具体身份。本院认为,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陆锦辉提供被告邱毅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锦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73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龚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