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枞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枞阳县其林镇百姓购物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枞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枞阳县其林镇百姓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722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银塘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7223976678579。法定代表人:谢咬信,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华,男,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慧,女,该局政策法规股科员。被执行人:枞阳县其林镇百姓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其林镇其林街道。注册号340823600323805(1-1)。经营者:王本友,男,1974年1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枞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枞)食药监食罚[2016]34082312016102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即对枞阳县其林镇百姓购物中心处以:1、罚款20000元;2、按日3%加处罚款20000元。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枞阳县其林镇百姓购物中心与枞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商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枞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枞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对(枞)食药监食罚[2016]34082312016102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鸿审判员 邓 翔审判员 吴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旺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