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徽瑞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飞,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1881号原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儒林南路县政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8687721X0。法定代表人:章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97341800。法定代表人:林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84907259H。法定代表人:虞秀芬,总经理。被告:安徽瑞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农机技术学校新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97341800。法定代表人:林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飞,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朝春,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虞秀芬,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林飞云,男,1981年11月20日,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涂云飞,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徽瑞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飞、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徽瑞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为归还的贷款本息计2540637元,并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万元;3、判决被告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徽瑞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飞、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日,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向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30万元,到款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日,并向其公司申请由其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公司经与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协商后双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由其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供了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徽瑞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飞、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反担保保证作为反担保。贷款到期后,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并未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其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银行代为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林飞辩称: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否代替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偿还了贷款其不清楚。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徽瑞飞信息��技有限公司、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日,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向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了2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2日。同日,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甲方)与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委托保证范围为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金额2300000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期间。合同第三条约定如果乙方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自代偿之日起,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为甲方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乙方代偿的,甲方还应按代偿全部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担保方,与安徽全椒县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该保证合同第一条约定: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为2300000元;第二条约定:保证范围为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第三条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徽瑞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飞、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作为反担保方(乙方),分别与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反担保保证协议。反担保保证协议约定乙方担保的主债权为贰佰叁拾万元。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保证范围为连带责任保证。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于2015年12月3日向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300000元,同时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借款到期后,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并未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银行代为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合计2540637元。另查明,2017年6月20日,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甲方)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费20000元,并承担办案所需的差旅费、住宿费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借据、反担保保证协议、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贷款通知、还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协议》、《个人反担保保证协议》、《委托担保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补充协定》,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系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向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对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2540637元,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于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要求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25406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的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乙方代偿的,甲方还应按代偿全部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现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银行代为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合计2540637元。故对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于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了约定,对于全椒县企业融资���保有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20000元予以支持。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徽瑞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飞、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就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的债务对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保证协议,因反担保保证协议约定上述反担保人对主合同即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提供连带保证,故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徽瑞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飞、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应对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所负借款本息、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徽瑞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合计254063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徽瑞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飞、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对第一项中的代偿款本息合计2540637元及资金���用费和第二项中的律师费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6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682.5元,由被告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