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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海军、李福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李福东,李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91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李福东,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李卫民,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中王海军与李福东、李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依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