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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0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0524无锡新佳盛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鑫管夹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佳盛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苏鑫管夹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524号之一原告:无锡新佳盛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法定代表人:邱巧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迪,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鑫管夹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海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新佳盛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鑫管夹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新佳盛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苏苏鑫管夹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新佳盛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鑫管夹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新佳盛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无锡新佳盛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新佳盛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