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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侯向阳与潘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向阳,潘晓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305号原告:侯向阳,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晓云,女,40岁,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不祥。原告侯向阳与被告潘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侯向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向阳负担。审 判 员  杨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