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侯向阳与潘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向阳,潘晓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305号原告:侯向阳,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晓云,女,40岁,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不祥。原告侯向阳与被告潘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侯向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向阳负担。审 判 员 杨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