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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谷宝利与王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宝利,王泽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2民初87号原告谷宝利,男,汉族。被告王泽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宝利诉被告王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宝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宝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宝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谷宝利负担。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