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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293杨战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2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战,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泾阳县。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战于2017年3月19日16时45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陕D×××××小型普通客车在昆山市开发区晨曦南园小区内和被害人吴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经他人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战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mg/100ml。被告人杨战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战对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党某、潘某、顾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赔款凭证、谅解书、声明,交通违法情况网上查询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录像,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资格查询信息,车辆网上查询信息,查获报告,昆山市公安局122受理单,身份证复印件、身份信息网上查询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战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战对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战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颖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