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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松原市大田九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彭权申请支付令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原市大田九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781民督11号申请人松原市大田九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扶余市。法定代表人王敬文,董事长。被申请人彭权,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申请人松原市大田九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松原市大田九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彭权向申请人赊购化肥,合计化肥款7000元,至今未给付。申请人向本院出示由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据一枚,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要求被申请人彭权给付化肥款7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彭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松原市大田九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化肥款人民币7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彭权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欣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