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发区美乐蒂幼儿看护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发区美乐蒂幼儿看护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532号原告:开发区美乐蒂幼儿看护点,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荣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唐扬彪。原告开发区美乐蒂幼儿看护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开发区美乐蒂幼儿看护点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开发区美乐蒂幼儿看护点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发区美乐蒂幼儿看护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发区美乐蒂幼儿看护点负担。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