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立国与肇东市向阳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国,肇东市向阳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282行初6号原告孙立国,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肇东市向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长青,职务乡长。原告孙立国诉被告肇东市向阳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立国以该事项已经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丽华代审判员 崔洪影代审判员 黄 万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丽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