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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二卫与河南启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卫,河南启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50号申请执行人:李二卫,男,1980年3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河南启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6165983-8。法定代表人:王和平。系河南启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二卫申请执行河南启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7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