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景侠与张洪军朱本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侠,张洪军,朱本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200号原告:刘景侠,女,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被告:张洪军,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朱本玲,女,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刘景侠诉张洪军、朱本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殷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