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何永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2026号移送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人 何永锋,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出生,住平平南县,。被执行人何永锋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柳绚审判员甘良审判员甘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孙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