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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9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贺丹与杨怀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丹,杨怀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9776号原告:王贺丹,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杨怀忠,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贺丹诉被告杨怀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贺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贺丹承担。审判员  金京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