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9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贺丹与杨怀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丹,杨怀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9776号原告:王贺丹,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杨怀忠,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贺丹诉被告杨怀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贺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贺丹承担。审判员 金京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