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戴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05刑初105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维,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现暂住于重庆市江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维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维与被害人蒋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4日16时许,戴维在蒋某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府国际X栋X-X的居所,以给朋友打电话为名,从蒋某处借得价值1300元的苹果6手机。后戴维趁蒋某不备携手机离开。4月7日,民警以其他名义电话通知戴维到案。案发后,戴维赔偿了蒋某经济损失2000元,并取得了蒋某的谅解。到案后,戴维协助民警捉获了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嫌疑人5名。 被告人戴维的���为已构成盗窃罪,有立功表现,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戴维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戴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维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懿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