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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山东宝力威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宁阳恒达塑编厂、平庆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宝力威丝业科技有限公司,宁阳恒达塑编厂,平庆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1963号原告:山东宝力威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周伟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泉,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阳恒达塑编厂,住所地宁阳县。负责人:平庆江,该厂经理。被告:平庆江,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宝力威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恒达塑编厂、平庆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日收到原告山东宝力威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宝力威丝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建审 判 员  刘晴晴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