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蒋阿娣与钱宝康、金莉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阿娣,钱宝康,金莉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319号原告:蒋阿娣,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告:钱宝康,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告:金莉萍,女,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原告蒋阿娣与被告钱宝康、金莉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蒋阿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阿娣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蒋阿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