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直立天石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广德直立天石钙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王杰,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广德直立天石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路东村麻山冲,组织机构代码66141128-8。法定代表人朱圣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直立天石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