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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文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文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87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文强(曾用名许永超),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5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文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闽0583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许文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许文强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006元,返还被害人王某1000元,返还被害人叶某11000元,返还被害人谢某2元,返还被害人叶某24元。三、没收作案工具无牌黑色女式助力车1部,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文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文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许文强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文强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文强撤回上诉。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刑初6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许萍萍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