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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世友与邵桂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友,邵桂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981号原告:杨世友,男,1956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邵桂花,女,1960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友诉被告邵桂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友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世友自愿撤回对被告邵桂花的起诉。原告杨世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世友负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