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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延红利、边亚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延红利,边亚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负责人:郭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军,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占骜,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红利,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边亚竟,女,197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延红利、边亚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此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执2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