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遥与被申请人宋森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民特52号申请人:宋遥,女,1972年6月21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胡昊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宋遥要求宣告宋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宋森,男,1941年1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京市××村××室。代理人宋宇,系宋森之弟。申请人宋遥系被申请人之女。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8日因脑出血和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被送至南京市脑科医院治疗,经过长时间治疗,仍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故申请宣告宋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宋森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宋森诊断为血管性痴呆(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宋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南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包玥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