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玉华与吕伟玉、陈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华,吕伟玉,陈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3459号原告:徐玉华,女,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吕伟玉,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陈金山,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华诉被告吕伟玉、陈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玉华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