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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玉华与吕伟玉、陈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华,吕伟玉,陈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3459号原告:徐玉华,女,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吕伟玉,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陈金山,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华诉被告吕伟玉、陈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玉华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