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1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勃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906号原告:王勃,男,1991年01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王传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勃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152元减半收取2076元,由原告王勃负担。审判员  王小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