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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雷与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雷,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民初4086号原告:朱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付美。被告:夏云。原告朱雷与被告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雷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付美到���参加了诉讼。被告夏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云归还借款30000元、利息1200元,合计312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代理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本镇人,朋友关系。2017年4月1日,被告因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给付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写了借条并约定在借款期间按照银行利率4倍计算利息。同时约定如发生纠纷,出借人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但被告一直未能归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夏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下列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1日,被告因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给付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写了借条并约定在借款期间按照���行利率4倍计算利息。同时约定如发生纠纷,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取证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由借款方承担。但原告一直没有归还。2017年7月5日,原告以诉称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和数额。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认。故被告应当履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和律师费不违反原、被告双方的协议约定,应予以支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告夏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雷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200元;二、被告夏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雷律师费15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被告夏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夏小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