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兆华与宋振峰、徐兰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兆华,宋振峰,徐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徐兆华。被执行人:宋振峰。被执行人:徐兰兰。申请执行人徐兆华与被执行人徐兰兰、宋振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2)鹰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请求法院执行(2012)鹰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申请人每人每月给付申请人生活费120元,从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至今未付,每人480元,共计960元整。3、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鹰民初第字9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贺桂海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