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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曹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曹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906号原告:胡某。被告:曹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曹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刘中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关 静书 记 员 姚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