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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发吉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法定代表人:徐斌。申请人李云根据(2017)浙0104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人民币900元。现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月11日支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债务已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云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章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