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民终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菏泽市鸿润锻造有限责任公司、马凤云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市鸿润锻造有限责任公司,马凤云,马祥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市鸿润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岳程私营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543097-2。法定代表人:张新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凤云,男,193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祥俭,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上诉人菏泽市鸿润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凤云、被上诉人马祥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菏泽市鸿润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菏泽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菏国用(2013)第152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宗地块面积、四至清楚,边界明晰。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82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焦炜华审判员  张 丽审判员  路凤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旭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