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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诉刘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5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被申请人:刘腾。被申请人:赵蒙蒙。被申请人:王宝石。被申请人:王素芳。被申请人:卢新东。被申请人:刘晓惠。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刘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申请2017年7月25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王宝石名下农业银行枣强县支行城关营业所账户62×××61存款冻结1.5万元,已冻结1.5万元。轮候冻结0元。将赵蒙蒙名下工商银行枣强支行账户04×××21存款冻结5000元,已冻结5000元。民生银行冀州支行账户50×××54存款冻结11712.72元,已冻结0元。(轮候冻结)。将刘腾名下农业银行枣强县支行账户62×××77存款冻结2227.12元,已冻结0元,轮候冻���2227.12元。将王素芳名下农业银行XXX存款冻结1100元,已冻结1100元,轮候冻结0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25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