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655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冰,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邓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17年1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冰驾驶未核发牌照小轿车沿邓州市北京大道自南向北行至北京大道与南二环交叉口处时,与被害人耿某驾驶的未核发牌照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耿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王冰驾车逃逸。经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王冰到邓州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查询表、证人刘某证言、被告人��冰的供述与辩解、事故照片、现场图、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耿某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冰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冰肇事后逃逸,属于法定加重情节。被告人王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冰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殿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