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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怀顺鸿达仓储部与李士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怀顺鸿达仓储部,李士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7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怀顺鸿达仓储部,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太平庄村204号。经营者:董红兰,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乃春,北京曹乃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士立,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堃,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冬,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怀顺鸿达仓储部因与被上诉人李士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怀顺鸿达仓储部于2017年8月2日以其与李士立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怀顺鸿达仓储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怀顺鸿达仓储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怀顺鸿达仓储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洪印审 判 员  曹 炜代理审判员  方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黄 丹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