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志安与于付兴、李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安,于付兴,李孟珍,于西亚,于克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301号原告:郭志安,男,汉族。被告:于付兴,男,汉族。被告:李孟珍,女,汉族。被告:于西亚,男,汉族。被告:于克利,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安诉被告于付兴、李孟珍、于西亚、于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郭志安承担,余款3650元退还原告郭志安。审 判 长 ��王涛审 判 员 贾 颖 伟人民陪审员 徐 富 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