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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申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李阳、严明伦���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李阳,严明伦,信阳市浉河区中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中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平桥区府路分公司,信阳市浉河区中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平桥世纪广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1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李阳,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明伦,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中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查永亮,系该公司平桥区府路分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中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平桥区府路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查永亮,系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中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平桥世纪广场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查永亮,系该公司平桥区府路分公司负责人申请再审人���李阳与被申请人严明伦,第三人信阳市浉河区中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中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平桥世纪广场分公司、信阳市浉河区中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平桥区府路分公司确认合同关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5民终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李阳申请再审称:我在一审中已缴纳反诉费2820元,但一审没有审理我的反诉请求,且认定我方没按规定缴纳反诉费,与事实不符且程序违法,二审认定我的反诉请求“原审未予合并审理并无不妥”,属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故要求撤销(2016)豫15民终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严明伦起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效力,再审申���人张李阳的反诉请求是要求判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属给付之诉,该案的本诉与反诉诉求在案件性质上不同,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已对再审申请人的缴费情况及诉求作了相应的法律评判,并明确告知可另诉主张权利。再审申请人张李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李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刚审判员  李敏审判员  王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