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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玉平与贺彦峰、高红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平,贺彦峰,高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平,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贺彦峰,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高红红,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李玉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贺彦峰、高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彦峰、高红红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玉平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06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