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7执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桂清与王文静、李铁峰、娄永利、李静、朱玢、王宁、史宏江、赵丽明、朱军田、李冬青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清,王文静,李铁峰,娄永利,李静,朱玢,王宁,史宏江,赵丽明,朱军田,李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52号申请人:张桂清,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王文静,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李铁峰,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娄永利,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李静,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朱玢,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王宁,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史宏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赵丽明,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朱军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李冬青,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桂清与被申请人王文静、李铁峰、娄永利、李静、朱玢、王宁、史宏江、赵丽明、朱军田、李冬青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桂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文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30,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娄永利在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资30,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娄玢在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资30,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王宁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30,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史宏江在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资30,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朱军田在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资3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828号民事裁定书,并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82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