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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范豹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范豹,章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13号永福广场5幢。负责人孙志青,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少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官炳祥,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豹,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章美容,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与被执行人范豹、章美容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6076.5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范豹、章美容至今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范豹、章美容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范豹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部,车牌号:闽A×××××,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范豹、章美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