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3952号原告:宋某,女,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刘某,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2014年2月24日在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江宁区某茜街道某某路XXX号某某小镇第一街区XX幢XXX室房屋,原、被告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过户,且该协议书已在江宁区民政局备案。但其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刘某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管辖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的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绮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