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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安邦乡双富村民委员会与杨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双鸭山市安邦乡双富村民委员会,杨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双鸭山市安邦乡双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双鸭山市。负责人:姜喜龙,该村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艾超,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义,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霍堂臣,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光,系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双鸭山市安邦乡双富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杨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安邦乡双富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武春花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