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莉与张进东、刘巾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莉,张进东,刘巾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958号申请执行人:廖莉,女,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张进东,男,199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刘巾琳,女,199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廖莉与被执行人张进东、刘巾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7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进东、刘巾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进东、刘巾琳银行存款人民币65875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