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金花与廖诗和、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花,廖诗和,陈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3348号原告:陈金花,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玲,苍南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诗和,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秀英,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陈金花与被告廖诗和、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金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诗和、陈秀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2月15日,被告廖诗和、陈秀英共同向原告陈金花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拒不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廖诗和、陈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陈金花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廖诗和、陈秀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显兵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荣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