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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0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性,汉族,1994年0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性,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从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高某某、陈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前给付刘某某2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24000元于2018年底前还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24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