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晓荣与赵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荣,赵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960号原告:孙晓荣,女,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赵士东,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孙晓荣与被告赵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孙秀芝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晓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晓荣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孙晓荣负担。审判员 孙亚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英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