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99383872X。法定代表人:曾德清。被执行人: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平政一巷28号(五一名都1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9008A。法定代表人:XX品。申请执行人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792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7660.87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