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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肖顺银与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顺银,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581号申请人肖顺银,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老街82号。法定代表人陈美江。被执行人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老街82号。法定代表人赵中伟。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581号肖顺银申请执行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5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仕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